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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转口贸易是国际间经常发生的一种贸易方式,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方式。由于其具有避免关税、费用等繁杂手续和手续费用,手续简便,降低风险等优点,因而得到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青睐。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由发货人向其总代理商提出订货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提单、箱单等单据
1、一般有3种方式,即 FOB、 CFR、 CIF,不同的转口贸易方式,对货物运输、报关方式等都有不同要求,应根据客户要求及货物性质选择合适的方式。
2、确定好转口贸易方式后,再由发货人向其总代理商提出订货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提单、箱单等单据。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发货人都应先确认总代理商是否具备转口贸易的能力。
二、由总代理商联系具有转口贸易资质的转口商
转口商收到总代理商的货物后,与总代理商一起进行货物清关,清关完毕,向总代理商提供提单、箱单等文件,总代理商将全套正本提单交给转口商;
转口商根据上述提单、箱单等文件,在目的港将货物提走;
总代理商再向中国进口方开出一份正本提单给转口商,转口商再向总代理商开出一份正本提单给收款人;
收款人凭正本提单付款,并将货款汇入转口商帐上。
注意事项:为了确保转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一定要严格按照我公司提供的操作流程办事。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的货物如:危险品、贵重物品、易碎品、手机等要事先确认好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进口许可证、注册证书等。
三、由转口商安排货物运输,将货物运送至第三国地点
转口商一般为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为国际货代或其代理人。中间商为了避免国际货运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有时也会与托运人签订一份代理协议,规定托运人在货物运达前不能向货代提供任何有关货物的信息,并接受其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事宜。
如中间商需要提供有关货物信息,则向货代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会将此项任务委托给拥有这方面信息的第三方即转口商。而货代公司则将这项任务交给它的代理。转口商一般都有自己的代理公司,也可委托他人代理其业务。如果没有代理行,则向代理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由其代为安排运输和报关事宜。
四、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后,交由发货人提货,或直接将货交给收货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先由转口运输代理公司(如香港或新加坡)进行二次装箱、拆箱,然后再由仓库进行换箱操作,接着进行报关,后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整个转口贸易流程结束后,货物到达目的港会有清关文件。
五、由总代理商支付相关费用
1、国外买家预付货款。转口贸易通常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款,因此,对出口企业来说,关键在于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国外买家预付货款前,应先与国内供应商签订好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并将产品通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托收方式运至国外买家的地点。
2、货物到港后,先由国内供应商将货物送至总代理商的地点,再由总代理商委托当地合作的货代公司将货物直接转运至国外买家的地点。
转口贸易对中间商所在国而言,一般具备两个条件:①自然条件,即中转国的港口是深水港、吞吐能力强,地理位置,处于各国之间的交通要冲或国际主航线上;②人为条件:要求中转国对中转地采取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和贸易政策,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使中转费用不致过高。同时,要求该地的基础设施、交通、金融和信息等服务系统发达且完备,以利于转口贸易的进行。
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再出口贸易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两种:
再出口贸易
再出口(Re-export)又称复出口。凡外国商品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输到外国,都属于再出口。在欧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凡外国商品运进本国海关仓库,未经加工,又从海关仓库运往国外的,均列为再出口。在英国和美国,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外国商品已经进入本国市场,只要未经加工,又运往国外的,即“本国化了的商品”,也列为再出口。至于外国进口商品加工后又运往国外,或用外国进口原料制成另一种产品再运往国外,以及“暂时贸易”再运往国外的,都不列作再出口。再出口的商品都不列入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的统计数字,而单作统计。 [1]
单据处理贸易
是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亦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这种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再出口贸易方式在转口贸易发展的初期较多发生。人们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的缺少,转口贸易就通过两交货物的进出口来完成。随着转口贸易的发展,单据处理贸易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的繁杂手续,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减少风险,还可缩短交货时间,有利于进口商抓住货物销售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因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今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
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是否在中转地加工,可分为纯粹转口贸易和加工转口贸易两种。
纯粹转口贸易
所谓纯粹转口贸易系指中转的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进口的货物未经加工再出口。当然,中间商可以将进口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加包装、贴标签等。这些活动并未改变原进口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等,所以不属于加工的范围。
加工转口贸易
指货物通关输入到中转国,经加工增值后再输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货物经过某种程度的加工,使加工后的货物与原来未经加工的货物在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上发生某些变化。这种贸易方式不仅可以获得转口利润,还可获加工利润。加工转口贸易要求中转地有大量的劳动力,工资水平较低,基础设施较好,并有保税仓库或保税区等,这样才能使商品加工成本低,具有国际竞争力。加工转口贸易可以对整批货物进行加工、装配等;也可以是从国外采购某些零部件,与原有的设备配套 装配成大型设备出口。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贸易制裁、战争、宗教等因素.但到目前为止,贸易运输方式主要是由于贸易制裁,避免高关税,也称为两程换柜、出口CO(产地证).
其他几种情况有很多种,但很少,比如一些奇怪的信用证,或者因为战争,或者中东阿拉伯的许多国家似乎要求通过他们的船,不能停靠,或者即将停靠以色列(我指的是集装箱船),所以他们转移到以色列.
在中国,转口贸易主要是贸易制裁
发展对外贸易,可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调节资源的优化配置。
发展对外贸易,可以节约社会劳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吸收和引进当代世界的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
发展对外贸易,接受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可以促进国内企业不断更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国际化水平。
我司从事三国转口规避反倾销高关税,可以根据客人要求从马来、台湾、泰国、印尼、孟加拉转口并出具当地产地证。国内总公司在东莞,在深圳、台湾、泰国、马来都有自己的分公司;可以根据客人的要求,为客户货物出口提供整套的转口运输方案以及相关物流技术的支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也可操作直航海运空运,门到门散货整柜都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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