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中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21 07:58:47 [举报]
国际物流运输注意事项:
1、要适度和合理包装: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重量、尺寸、形状、体积等)选用大小合适的包装箱、板以及包装填充物、封箱方式(是否缠打包带)以及加固方法等。一定要避免包装箱过大,造成内部留空的不足包装,这极容易造成包装与货物的破损。当然,也不应过度包装,造成包装材料的不必要的浪费;
2、注意方向和重心平衡:如果不能侧放、倒放,正面朝上的货物,一定要在外包装上标识清楚,四面都要有“向上”等相关标示,在搬运、装卸、储存、运输过程中都要严格按照外包装上的箭头标识正确操作和处置货物。包装件的重心应该位于中心位置,重量分布尽量保持平衡,如果由于物品本身的问题无法保持重心在中心附近,好标明那边重;
3、要方便装卸搬运:包装良好,容易搬运,便于装卸,有利于提率,同时能避免“野蛮装卸”可能给货物带来的损害和破坏。
国际反规避调查发展现状
目前,从全球反规避立法的整体框架来看,基本可分为三大体系:《邓克尔草案》体系;美国反规避法体系;欧盟反规避法体系。
1、尚未成为世贸组织规则的《邓克尔草案》。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提出一项关于GATT反倾销守则的后协议草案,即邓克尔草案。该草案在吸收欧美反倾销法经验的基础上,订立了反规避条款,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的反倾销规避行为:(1)进口国组装规避反倾销税;(2)通过第三国规避反倾销税。由于该草案与欧美提出的草案差距很大,同时由于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反对,该草案终没能被纳入世贸组织规则,但它对各国反规避立法和国际反规避规则的制订起着指导作用。
美国反规避法的发展。美国的反规避条款主要存在于《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其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1)美国装配或完成作业。在进口组装产品为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货物的同类或同种货物的情况下,将在美国组装的进口零部件包含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中。条件是产品在美国增值很少。(2)第三国装配或完成作业。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在决定是否应将反倾销税令适用于来自第三国进口的货品时,美国商务部应看外国生产商是否有联系、贸易的方式以及税令后来自第三国的进口货品是否增加。(3)轻度程度的改变。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作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4)后开发产品。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终购买者的预期、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为逃避反倾销税,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
出口商,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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