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中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15 07:53:38 [举报]
外贸出口流程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如果害怕客人不付清货款,就先不给客人正本提单。不给也要注意给那个国家的码头费和相关法律,搞清楚是否应由客人承担那些费用。
外贸出口流程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他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票汇、信汇等方式。目前,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
咱们自己就要对运杂费的构成有一定了解,学会分辨“行规”收费项目和乱收费。
常见的杂费包括。
ORC、OriginReceivingCharge起运港码头附加费;
DDC、DestinationDeliveryCharge目的港提货费;
THC、TerminalHandlingCharge码头操作(吊柜)费;
BAF、BunkerAdjustedFactor燃油附加费,或称FAF(FuelAdjustedFactor);
CAF、CurrencyAdjustmentFactor货币贬值附加费;
DOC、Document文件费;
PSS、PeakSeasonSurcharge:旺季附加费;
AMS、AmericaManifestSystem(美国舱单系统)。
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
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
装成的制成品。(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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