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中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12 05:57:44 [举报]
转口操作需要的时间
第三国转口贸易所需要时间为
1、中国到第三国中转港的海运时间
2、中转港清关、换柜时间
3、中转港到目的港的海运时间
以马来转口为例,转口贸易所需时间为
1、头程海运:深圳/广州/上海/宁波/天津/青岛-->马来西亚巴生西港:6/6/8/7/12/10天
2、马来西亚清关、换柜时间:4-7天
3、二程海运:巴生西到目的港,根据目的港不同,可能会比中国增加4-10的航程,直达船基本跟中国的差不多。
二、反规避问题研究的意义
(一)反规避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在如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下,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若要继续保持其市场份额,必然会穷尽各种办法规避反倾销措施,以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只要规避的成本小于反倾销税的成本。因此仅有反倾销措施的保护而没有后续的反规避制度必然为被调查产品规避反倾销措施留下了余地,反倾销措施的威力无疑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了充分发挥反倾销措施的效力,保护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反规避法律制度,针对实施规避行为的产品展开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二、反倾销税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大量物美的中国出口产品出口到国外,对进口国的相关生产行业形成冲击,因此,不断有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到反倾销,这些遭到国外反倾销的产品在进口国的进口商申报进口时,要征收反倾销税,他受到的是进口关税额外税赋提高的阻拦。
配额问题和国外反倾销问题成为中国出口贸易的两大拦路虎。他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国外进口商在进口此类中国产品时,进口成本包含配额费或者进口环节的反倾销税额。
相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中国出口商在出口此类产品时,受到了出口数量的额度限制,增加了配额成本或者是由于进口税率的提高,削弱了此类中国产品在国外市场与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中国产品在许多国家的进口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然而,许多国家出于保护民族工业的目的,不断起诉中国出口商品具有“倾销行为”,并通过立法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如近欧美等西方主要经济国家对中国家具开征“反倾销”关税。面对这种日趋严重的局面,要求我们采取正确有效的节税措施,避免不公平的“反倾销税”的迫害。我们认为,避免反倾销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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