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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组件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附加税

来源:东莞市中元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5-19 11:27:20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转口贸易在税收和收支申报方面有特殊性。消费税是间接税,能转嫁给消费者,实质是对消费行为征税。但转口贸易的货物不在我国境内消费,所以不属于我国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间接转口贸易因入我国关境一线的特殊区域,属于保税,因此同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口贸易的所得税在我国需交纳,根据所得税法,居民企业需对境内外所得纳税。

转口贸易的主要参与方

转口贸易的三大主要参与方包括:原产国出口商,负责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中转国进口商兼出口商,负责产品的进口仓储、运输、简单加工、重新包装及报关等工作;终购贷国的进口商,从中转国进口产品。三者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共同推进转口贸易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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