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也开始加大,为了面对当前的局面,国家相关政策做出了积极回应,通过一系列扶持政策去推动产业的发展,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降低税负,加强对技术优化的支持,为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加强对品牌建设的能力,这都是国家为了长远的经济发展做的铺垫。所以通过国家的支持和大家的努力,我相信未来的发展会越来越好了。
主要工作包括:
(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
(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
(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的规定;
(5)包装;
(6)储存;
(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运输至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
(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传统上,货代业是原外经贸部(商务部)的管辖,从事货代业务应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向外经贸部登记。但是新颁布的《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金。而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签发提单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基本要素,由此可见,向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就成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先决条件。
然而,如前文所述,从国际航运实务的角度而言,无船承运业务早已包含在货代服务以及多式联运服务之中,将无船承运人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引入到中国法律体系之中,只能在该行业的行政管理中引起重叠和混乱。从国际航运实践上看,无船承运人这一法律概念是为美国法所而与国际通行的航运实践是格格不入的。
此外,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已经为有着几历史的货代业所覆盖,因此并不存在创设这一狭义概念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而且这一概念也与中国所作出的承诺(关于货代业开放的时间表)不符。外国的货代企业将对其进入中国市场所应适用的标准(是作为货代还是作为无船承运人;是像商务部还是向交通部提出相应的申请)感到无所适从。与此同时,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使增加中国的无船承运人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因为再其所要进入的国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总之,货代(freight forwarding)不是作为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所出现的。经过几的发展,货代已经成为一个正当的完整的行业,其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已为国际运输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所承认。我们应当逐渐缩小而不是扩大行业实践与法律之间的鸿沟:是否有必要将一部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从货代业中立出去从而增加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关于货代业的统一的行政法律和规章体系,而不是人为的创设新的法律概念以分割货代业,从而造成行政管理的重叠的分割。